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学院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公司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太阳成集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公司办学方向,研究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经理的全面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若书记不能到会,可授权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公司党建组织员作为会议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党委会议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经理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会议秘书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会议原始记录应归档,严防丢失和泄密。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有关公司改革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讨论公司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上的重要问题,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讨论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团队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稳定安全工作及共青团、工会、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依照程序审议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审议对党员、干部的奖励和处罚等;对引进人才进行严格的政治思想审查。
(五)讨论决定公司基层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规划。
(六)审定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作出的决定、指示。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题准备和会前审阅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十二条 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及相关材料,至少应在会议前1天提交给党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反馈意见,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十四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由提交议题的主体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体简要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主管领导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对讨论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如果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组成人员须认真履行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向党委书记说明。
第二十条 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党委会列席人员应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编发《党委会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拟写,一般在会后6个工作日之内由由党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审签。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二十五条 党委分管同志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或修改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同志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基层党支部、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 年5月15日起实施。